上海开放大学课程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10浏览:13设置


上海开放大学课程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构建,适应各类学员在上海开放大学继续求学的需要,促进上海开放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其他形式高等学历教育衔接联通,推进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社区教育学习成果认定转换,规范和加强上海开放大学课程学分转换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开放大学本、专科专业的课程学分转换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习成果类型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可用于申请学分转换的学习成果类型:

    1.省级及以上学分银行开具的学习成果转换证明;

    2.国家开放大学、省级开放大学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国民教育系列其他高等学校课程,成绩有效期在8年(含)以内;

    3.经省级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资格证书、考核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4.上海开放大学教学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学习成果。

第四条 申请学分转换的学习成果,其被认定转换的学分、学习内容、学习要求应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学分、学习内容、学习要求。其中学历教育替代课程原则上与被替代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所属的专业层次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所属的专业层次。

经审核允许学分转换的被替代课程,课程信息按现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被替代课程的实际信息记录,成绩记为“免考”。被替代课程成绩不计入学位审核中必修课和各类评优评奖的平均分计算范围。

第五条 学分转换的学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现修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不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践学分)的50%通过国家开放大学、上海开放大学以及各省级开放大学组织的课程考试,转换的学分比例不限。

第六条 一个学习成果只能用于申请一次学分转换。

第七条 对所有学习成果保持开放原则,未纳入现行学分转换申请条件的学习成果,经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学习成果转换成学历课程的规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纳入学分转换申请条件。

第三章 学分转换申请条件

第八条 通识课的学分转换条件

1.公共英语课的学分转换条件

1)除英语专业外的专科各专业,学生可凭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证书,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含)以上的证明,申请学分转换。

2)除英语专业外的本科(含专升本、高起本)各专业,学生可凭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证书;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含)以上的证明,申请学分转换。

3对入学注册时年满40周岁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本专业的英语课程,但需修读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他选修课程,课程学分不得低于英语课程学分。用于办理英语课程学分转换的其他选修课程,不得重复计入毕业总学分中。

4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学校的英语课程学习证明的,达到或高于现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英语课程要求的,可申请转换名称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或低于替代课程学分)的英语课程。

2.计算机基础类课程的学分转换条件

1除计算机类专业外的本科(含专升本、高起本)各专业,学生可凭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含一级B)以上证书,申请学分转换。

2)除计算机类专业外的专科专业,学生可凭办公自动化证书申请学分转换,获得办公自动化课程的学分。

3)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学校的计算机课程学习证明的,达到或高于现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计算机课程要求的,可申请转换名称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或低于替代课程学分)的计算机课程。

3.符合《上海开放大学第二学历学分转换管理规定》和《上海开放大学关于工匠创新成果及岗位学习成果转换认定工作的管理规定》文件中规定要求的,可申请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分转换。

第九条 学科(大类)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的学分转换条件

    1.获得学分银行开具的学习成果转换证明,或取得国家开放大学、省级开放大学课程结业证书,或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层次学习证明的课程,达到或高于现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被替代课程要求的,可学分转换名称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或低于替代课程学分)的课程。

2.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资格证书、考核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的要求,申请学分转换。

3.已有本、专科学历证书、工匠创新成果及岗位学习成果、学生创新创业成果的转换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补修课程的学分转换条件

    按照学生原所学专业所属学科、大类与专升本修读专业所属学科进行比对,若两者一致学生可不再修读补修课程。

第十一条 实践类课程的学分转换条件

符合《上海开放大学关于工匠创新成果及岗位学习成果转换认定工作的管理规定》和上海开放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替代实践成绩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可申请转换现修专业指定的部分实践类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其他学习成果申请学分转换参照第二章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新增学习成果转换规则审核

第十三条 学习成果转换规则指学习成果与学历课程之间特定的对应关系,是学习成果转换指定学历课程的重要依据。可申请审核转换条件的学习成果包括:经省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资格证书、考核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分银行认定的学习成果,学生持有的其他学习成果或研究成果等。

第十四条 学习成果转换规则审核流程

1.申请转换的单位在符合学分转换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学习内容比对、完成转换规则制定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向总校学历教育部提交《上海开放大学学习成果转换规则初审申请书》及成果相关支撑材料。

2.成果转换课程所在学院对学习成果转换规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学习成果与课程信息审核、学习成果与课程对应关系合理性审核等。

3.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学习成果转换规则进行终审。会议应由3-5名专家组成,包括学科专家、专业教师、行业专家等。与会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职务。专家组织论证后,填写《上海开放大学学习成果转换规则终审意见书》

4. 新增的学习成果转换规则由教学管理部门在上海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内公布,由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学分转换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上海开放大学各学院、分校(教学点)应主动告知学生课程学分转换的相关规则和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学分转换的办理流程

1.学生根据学分转换的原则和条件向所在分校提交学习成果或有效证明材料。

2.学院、分校(教学点)根据学分转换的规则,对学生所提交学习成果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时效性进行初审,并在上海开放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学分转换模块中进行申请,将初审通过的名册及证书(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交总校终审。

3.总校对学分转换申请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和终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申请学院、分校(教学点)。

4.学院、分校(教学点)将总校反馈的终审结果告知学生,并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与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开放大学学历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开放大学课程学分转换管理规定》(沪开大教〔201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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